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12日電 (譚偉旗 關平康)近日,紅石林區(qū)基層法院綜合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。
該院審理查明,2020年3月,魯某向魯某某出具借條一張,約定魯某向魯某某借款,并在兩年之內償還完畢。魯某于今年7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魯某某償還部分借款后再未償還借款,魯某某遂將其訴至法院。
該院審理認為,該案中魯某某將借款交付魯某時,雙方的借款合同即成立并生效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根據(jù)借條中的約定,魯某應于兩年內還清全部借款,截至魯某某起訴之日,雙方約定期限已屆滿,魯某應當根據(jù)約定償還借款。
因魯某已經給付魯某某部分借款,故其還需向魯某某償還剩余借款。該院遂依法判決,魯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魯某某償還剩余借款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